偷盗气行为的违法后果
2019-11-21 | 公司新闻2019年,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前进北路某天然气用户擅自改造天然气管道,经桂花桥派出所上门核查,确认存在偷气行为,长期偷气量累计达2000多立方米。派出所要求用户向燃气公司补缴燃气费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依法处置。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偷盗燃气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是违法行为,严重者构成盗窃犯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偷盗气行为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条文:
对盗窃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气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用户盗气行为将报送所在单位、社区,并在媒体曝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对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因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用户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用气规则,不要心存侥幸,切不可因小失大,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