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民 天 然 气 供 用 合 同

2018-05-31 | 通知公告

城市供用气合同

 

供气方: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用气方:                                   用户号:                    

为了明确供、用气双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气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

(一)用气地址: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居民生活用气

第二条    服务标准

(一)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GB17820-1999”标准。除不可抗力或抢险、事故、检修等特殊情况外,供气方应保证用气方的燃气质量、数量和压力。

(二)供气方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当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标准。

(三)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全年365天向用气方连续供气并开通24小时报修和救援电话5522566),为用气人提供报警、咨询、报修等服务。

(四)供气方设立咨询服务电话(5539008),及时、妥善受理用气方投诉,并为用气方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

(五)供气方设立监督投诉电话5529793),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燃气的价格

1、按照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峨发改价格(2015)52号文件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年用气量在480立方米以内(含480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2.0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481—720立方米以内(含720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2.46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720立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3.08元/立方米;

2、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按合表价2.26元/立方米执行;

3、低保户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按文件精神执行;

4、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燃气的计量

1、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A、G2.5m³;B、G4m³;C、G6m³)          计量表(A、膜式燃气表;B、物联网表;C、智能远传计量表)。

2、供、用气双方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结算依据,每月结算一次气费

3、供、用气双方使用智能计量表或物联网表发生争议时,以气费收据和计量表基表的计数为准进行核实。

4、若未能见表抄录读数或计量器具出现故障不能计量的情况,,按用气方前三个结算周期的日平均用气量进行估量无法计量期间所用的燃气量,情况核实后,结合本合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结算方式

1、用气方于每月10—31日到供气方指定的天然气营业网点或其他支付平台缴费。

2、供气方收费时间、收费地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用气方。

3、用气方向供气方提供的用气人联系电话如有变更,用气方应及时主动到供气方缴费地点变更登记。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的维护管理

  1. 供气方为用气方安装的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检定机构首检合格。

    (二)因供气方系统管理需要对计量表进行更换,费用由供气方承担,用气方应当给予配合。

    (三)供用气双方对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计量表不符合标准的,替换、检定等费用由供气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替换、检定等费用由用气方承担。计量表临时替换由供气方负责实施,对争议计量表校验、送检由双方共同实施。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仍应按期交纳天然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天然气费。

    (四)计量表的使用年限按检定章程办理,因用气方原因致使气表损坏,用气方应当承担换表费用。

    (五)市政燃气管道由供气方负责日常维护、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销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六)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和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的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和管理,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和更新,燃气计量表安装在用气方户内若有遗失,供气方将按照销户处理。

    第五条    用气安全

    (一)供气方应当对用气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公布抢险抢修电话。

    (二)供气方应当每两年为用气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发现用气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用气方,用气方(含实际使用人)应签字确认。

    (三)用气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发现问题及时向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和安装单位报修。

    (四)用气方不应妨碍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房间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拆除、迁改或覆盖)燃气设施(包括计量表及铅封等)原始安装状态。用气方如需改动,应当向供气方申请和咨询有关安全事项。

    (五)用气方不得占用或封闭安装有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和绿化、公共活动场地,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或无法抄表的,用气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用气方应提供方便供气方例行抄表、安全检查及维修的通道畅通,不应在管道、燃气设施、计量器具的安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阻隔。

    第六条    应急维护

    (一)供气方在接到燃气泄漏或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险抢修或者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安全隐患。

    (二)发生燃气事故后,供气方应当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三)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供气方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先行施工。

    第七条    供气方的权利义务

    (一)供气方应当向用气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气方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指导用气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对用气方户内燃气设施和安全管理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供气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三)遇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供气方应当及时通知用气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气方做好配合工作。

    (四)供气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气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燃气费收交、设施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服务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设施巡检检查信息;

    3、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24小时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五)供气方设立24小时报修和救援电话:5522566,接到报险、抢修通知后,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

    (六)应用气方要求,供气方对用气方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用气方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告知用气方。

    (七)供气方不得限定用气方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服务。

    (八)用气方户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的,供气方有权通知用气方维修及整改;拒不维修、整改的,供气方可以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用气方追收相关费用。

    (九)用气方拒不交纳天然气费、气费违约金或阻碍供气方工作人员抄表、安检的,经供气方书面通知,用气方仍不交纳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十)用气方所有的计量表损坏或不按报废规定到期更换的,经供气方书面通知仍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十一)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其它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用气方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用气方使用天然气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和天然气客户安全用气须知,熟知安全用气常识,避免发生漏气、燃爆和中毒窒息事故。用气方出租房屋给第三方,应向房屋承租人告知本合同内容并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

    (二)用气方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期交纳天然气费。对用气量及气费有异议时,有权向供气方申请复核。若用气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供气方提出,由供气方核实解决。用气方也可向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定并承担检定费用。

    (三)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并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到期的燃气器具。

    (四)用气方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日常自查维护,对天然气软管应定期检查和更换。用气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和附属安全设施(机械通风装置、燃气报警装置等)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用气方负责其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测、维修及更换,保证功能完好有效。

    (五)配合供气方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若供气方安全检查时未能入户,用气方应主动联系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用气方不应拒绝在供气方工作人员填写的工作单上签字,必须按照安全检查的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六)发现天然气安全事故或者天然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供气方,并向天然气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七)房屋权属转让时应变更合同当事人,用气方应在产权变更后一个月内与变更后的户主一同到供气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八)不得有下列违反天然气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1、擅自开启和关闭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4、擅自改变计量器具原始安装状态、破坏计量器具及由供气管理单位制作的铅封或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

    5、严禁对室内燃气表和燃气管道进行封闭。

    6、拒绝、阻挠供气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对供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抢修。

    7、干涉、阻挠供气方在公共天然气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等施工作业。

    8、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或者转供天然气。

    (九)用气方有权监督供气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供气。用气方暂停用气3个月以上的,应在停用前到供气方办理相关停气手续,由供气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需继续使用,经用气方申请由供气方按规定对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复验后,恢复供气。

    (十)用气方有权对供气方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查询,用气方在接受供气方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供气方的强制交易行为。

    (十一)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其它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因供气方原因发生天然气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用气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供气方未按规定的周期及作业内容或未按与用气方的约定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用气方户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用气方书面告知的,造成用气方、其他用气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依照法律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引起停气、限气,造成用气方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政府指令、气源单位或第三方原因引起停气、限气,造成用气方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因计划施工、检修等原因且供气方按规定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的停气、限气,造成用气方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逾期不交纳天然气费的,供气方应予催交(可电话、短信或书面知),供气方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气费总额的0.3﹪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逾期未交气费金额的30%。自催交之日起30日内仍不交纳燃气费的,供气方可以停止供气。若结清欠费后1-2个工作日内安排恢复供气。

    2、用气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应补交气费差价,供气方书面通知整改之日起5日内用气方仍不补交气费和整改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并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规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用气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结清欠费并能按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用气,供气方于1-2个工作日内安排恢复供气。

    3、用气方盗用天然气,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并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规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用气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用气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合同约定用气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章用气、拒绝供气方入户作业、拒绝供气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其它用气人、供气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用气方如采取破坏计量器具或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并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规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用气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用气方房屋产权关系或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用气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供气方,并在1个月内与变更后的户主一同向供气方申请变更合同。天然气费一并结清。用气方未书面告知供气方房屋产权人或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用气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类别、扩大用气范围,均应事先向供气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气方应在收到用气方的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用气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供气方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解除

    1、发生以下情况,用气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供气方不能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供气质量和数量向用气方平稳供气,影响其正常用气,而供气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又无法解决。

    上一篇:居民燃气管道工程设计安装合同 下一篇:非 居 天 然 气 供 用 合 同

159副本
©2021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蜀ICP备2023014659号-1 免责声明 访问量:14600437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