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居 天 然 气 供 用 合 同
2018-05-31 | 通知公告城市供用气合同
供气方: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用气双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气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
(一)用气地址: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非居民用气
第二条 服务标准
(一)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GB17820-1999”标准。除不可抗力或抢险、事故、检修等特殊情况外,供气方应保证用气方的燃气质量、数量和压力。
(二)供气方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当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标准。
(三)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全年365天向用气方连续供气并开通24小时报修和救援电话(5522566),为用气人提供报警、咨询、报修等服务。
(四)供气方设立咨询服务电话(5539008),及时、妥善受理用气方投诉,并为用气方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
(五)供气方设立监督投诉电话(5529793),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燃气的价格
1、按照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峨发改价格(2015)52号文件批准的燃气价格2.78元/立方米执行。
2、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燃气的计量
1、燃气的计量器具为:G m³ 计量表(A、膜式燃气表;B、智能流量计)。
2、供、用气双方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结算依据,每月结算一次气费。
3、供、用气双方使用计量表计量发生争议时,以气费收据和计量表基表的计数为准进行核实。
4、若未能见表抄录读数或计量器具出现故障不能计量的情况,按用气方前三个结算周期的日平均用气量进行估量无法计量期间所用的燃气量,情况核实后,结合本合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结算方式
1、用气方于每月10—31日到供气方指定的天然气营业网点或其他支付平台缴费。
2、供气方收费时间、收费地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用气方。
3、用气方向供气方提供的用气人联系电话如有变更,用气方应及时主动到供气方缴费地点变更登记。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公共管线接驳处。
用气方燃气设施的改造、更换、维修由供气方提供有偿服务。
供气方、用气方分别承担各自产权部分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损失、风险和相关责任。
(四)因用气方申请、违法用气、危及安全用气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气方天然气供气设施的,用气方承担天然气设施拆安费用。
(五)对于设置在用气方控制区域内的计量装置,如因用气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计量或有偷窃气行为的,供气方发现后,有权中断向用气方供气,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用气安全
(一)供气方应当对用气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公布抢险抢修电话。
(二)供气方应当每两年为用气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发现用气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用气方,用气方(含实际使用人)应签字确认。
(三)用气方发现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供气方。
(四)用气方不应妨碍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房间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拆除、迁改或覆盖)燃气设施(包括计量表及铅封等)原始安装状态。用气方如需改动,应当向供气方申请和咨询有关安全事项。
(五)用气方不得占用或封闭安装有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和绿化、公共活动场地,由此造成安全事故或无法抄表的,用气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用气方应提供方便供气方例行抄表、安全检查及维修的通道畅通,不应在管道、燃气设施、计量器具的安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阻隔。
第六条 应急维护
(一)供气方在接到燃气泄漏或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险抢修或者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安全隐患。
(二)发生燃气事故后,供气方应当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三)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供气方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先行施工。
第七条 供气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气方应当协助并在检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供气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气安全。
(二)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超范围用气。
(三)用气方逾期不交天然气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四)发现用气方管线、用气设备或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减、停气,直至用气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五)用气方所有的计量表损坏或不按报废规定到期更换的,经书面通知而用气方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用气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指导用气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七)在营业网点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八)因施工、检修和合同约定等情形,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通知用气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九)对用气方查询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供气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用气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天然气。
(二)有权对供气方收费标准、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有偿服务。
(四)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天然气费。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用气。
(六)严禁擅自添装、迁移和更改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和破坏供气计量调压及报警切断装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用气方承担。如确需扩大使用范围、更换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向供气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供气方支付有关费用。
(七)因调峰限制用气或停气不能满足用气方需求的,用气方应配备后备能源设备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八)用气方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供气方进行用气安全检查,配合供气方对计量表进行周期检定,接受供气方对使用范围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停气期间正常用气量燃气费1%的违约金。
2、供气方施工、检修供气设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逾期不交纳天然气气费的,供气方应予催交(可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供气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气费1%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的上限为逾期未交气费金额的30% 。经供气方催交之日起30日内用气方仍不交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若结清欠费后1个工作日内安排恢复供气。
2、用气方盗用天然气,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并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规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用气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气方天然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或用气方违法用气的,或用气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若由此给用气方自身或供气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免责条款
下列情况属于免责情形:
由于气源单位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二)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政府指令、供气方已告知的计划施工、检修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用气或者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定。
(二)用气方需要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地点或将天然气设施权属转让(出售、赠与、继承)他人等,均应提前向供气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气方在收到用气方的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权人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任一方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用气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三)、第四条(五)、第五条(四)、(五)、和第七条(二)条约定,被供气方停止供气90日以上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2)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供、用气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签订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律、政策、价格等)发生变化,以供气方公示文件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方: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用气方(签字):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盖章)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代 表: 紧急联系人
电 话: 紧急联系人电话:
签订日期: &